“绍兴黄酒”地理标志证明商标?判刑!罚款!

 
楼主   帖子创建时间:  2021-07-29 16:58 回复:0 关注量:95

   

黄酒是我国民族特产,更是绍兴的文化载体。作为注册商标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“绍兴老酒”、“绍兴黄酒”,更是绍兴的金名片,未经商标注册人绍兴市黄酒行业协会许可,任何人、任何单位不得在产品包装上使用或突出使用“绍兴老酒”、“绍兴黄酒”等与证明商标相同的商标或字样。




然而,绍兴老酒这块金子招牌,也时不时地被不法分子盯上。他们不仅在绍兴注册空壳公司掩饰异地生产、销售的事实,而且非法掺杂不得添加的添加剂,冒用“绍兴老酒”、“绍兴黄酒”商标,严重损害绍兴黄酒行业的长远健康发展。




7月19日下午,柯桥法院就对张某某等6人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,生产、销售伪劣产品罪,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一起案件予以宣判,最高执行刑期9 年,合计罚款172万,切实打击仿冒绍兴黄酒的不法行为,保护绍兴黄酒地理标志的正常使用秩序,维护绍兴黄酒业的长远健康发展。




生产销售劣质酒还“榜大牌”


太可恶!




2010年开始,被告人张某某委托陆某(另案处理)的南通某公司大肆印刷有“绍兴老酒”等注册商标的包装彩盒。2014年左右,被告人张某某和孙某某通过掺杂不得添加的添加剂等,生产劣质配制酒冒充“绍兴老酒”、“绍兴特黄”等黄酒并对外销售。期间,张某某和孙某某为“傍大牌”,特意赶至绍兴市注册了绍兴市某某酒业有限公司、绍兴高新区某某酒类经营部等空壳公司,用于掩饰其异地生产、异地销售的非法目的,又雇佣被告人黄某某等人推销、送货上述劣质酒。


现已查证,2018年以来被告人张某某、孙某某生产、销售上述劣质酒,销售金额合计100余万元,其中销售假冒注册商品的“绍兴老酒”等,销售金额合计25万余元。被告人黄某某帮助推销、送货上述劣质酒,销售金额合计13万余元。被告人彭某某、茅某某、姚某某明知被告人张某某、黄某某等人上门推销的酒系劣质酒冒充“绍兴老酒”、“绍兴特黄”等黄酒,且明知该“绍兴老酒”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,仍在其经营的店铺对外销售。
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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